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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介紹說,企業隱蔽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往往爲其侵權行爲披上合法外衣。
目前,職工工資結構一般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費及繳存社會保險時只按基本工資計算繳納,實質是降低了應當支付的加班費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有些單位更以避稅爲目的,將勞動者的工資發放人爲分割爲若干部分:有的通過銀行卡和現金兩種形式分別發放月工資;有的要求勞動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發票來報銷用以充抵工資;還有的單位將勞動者的工資發放至其親屬或其他多人銀行卡賬號下。當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很難證明自己工資的實際數額。
而企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營方式也是企業爲規避責任和義務的方式。表面上看,勞動者每一段勞動期間都有勞動合同保障,而實質上勞動者的多項權利嚴重受侵。一是輪流簽訂合同的情形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的工作年限被中斷,永遠無法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被人爲縮短,無法獲得較長工齡時應當得到的利益。
另有部分餐飲、保潔、綠化、保安、停車管理等企業爲規避勞動法上應盡的義務,用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避免與勞動者直接形成勞動關係。當其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承包合同就成爲企業拒絕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的擋箭牌。
現實中,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將競業限制條款制定得無限有利於用人單位。將該項制度適用於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切職工,限制普通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在協議中只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補償金隻字不提;雖然約定經濟補償金,但不約定支付比例或支付比例過低,不能滿足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北京一中院法官還介紹道,有一些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訴訟後,爲規避責任常向工商局隱瞞債務未清理的真實情況,將公司註銷登記,從而造成勞動法上的義務主體缺失的假象,給勞動者維權設置障礙。有些用人單位爲逃避繳費或少繳費,強迫勞動者簽訂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意書,還在工資構成中加上“社保補助”一項。一旦發生爭議,就以本單位已經支付勞動者補助爲由,不再賠償勞動者損失。實際上,這種補助遠遠不能彌補勞動者將遭受的社會保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