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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土地問題再次成爲人們關注的社會熱點。如不能及時、妥善處理這些糾紛,不僅會影響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還會阻礙社會主義新農村平安建設。筆者從引發該類案件的原因出發,並從審判實踐的角度出發,提出幾項化解此類糾紛的建議,在此與讀者共享。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引發的糾紛增多。爲了便於耕種、管理,農戶之間換包土地的做法時有發生,中間難免會發生糾紛。還有的農戶外出務工、經商,回鄉後要求收回轉包土地或委託他人代耕土地,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也會產生糾紛。
其次,搶種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增多。隨着土地的經濟價值日益提高,農村中原本無人耕種的塘邊、村頭、河灘、水窪等荒地成了搶種對象。由於不是集體發包,自然難免引發糾紛。
再次,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違法使用土地案件增多。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爲發包方擅自變更合同、單方解除承包合同,有的承包戶拒交承包費,更有甚者將可耕地改變土地用途,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最後,農村集體土地發包糾紛增多。在農村機動土地、林場、果園、魚塘承包中,有一些村幹部不按法律規定程序發包,搞壟斷承包、特權承包,與其他競包人發生糾紛。
爲及時解決與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筆者提出以下對策:
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意識。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公開審判、就案講法等特有方式,宣傳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法規,樹立以法維權的意識。
二、優先審理好因農村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糾紛引起的案件。在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與承包過程中,合同雙方由於缺乏經驗或對客觀情況估計不足,導致承包指標不合理、承包期限不適當等。因此,人民法院要指導當事人參考多方因素,對承包指標科學評估,按生產特點確定合理承包指標和適當承包期。
三、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加強對土地資源的合理合法使用。對於在審理中發現的土地管理中的漏洞,人民法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四、加強對農村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及時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人民法院要提高人民調解組織處理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在發包時及時介入,防患於未然,切實保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此外,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時牽涉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的,應該注意到,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須以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存在爲前提,認清土地使用權糾紛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主體的區別。而在解決這兩類糾紛所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上,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處理一般來說適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來確認權屬關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確權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提及的是,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解決優先、前置,在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權未作出明確的處理決定之前,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則適用土地承包法,當事人可以向土地承包管理的行政機關申請仲裁,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作者單位: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