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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羣衆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羣衆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羣衆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羣衆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是享譽全國的陳燕萍工作法。陳燕萍工作法的核心主題,就是把人民羣衆作爲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人民利益至上,一切以人民的利益爲依歸。這很好地詮釋了司法的人民性。當然,司法的公正問題、權威問題,及如何與人民性掛起鉤來,還需要尋求理論上的突破,陳燕萍法官的實踐爲此提供了一個活生生的實證樣本。筆者不遑別論,在此淺談一下陳燕萍工作法的價值體現,即“誠、敬、謙、明、情”五個字。
一曰誠。誠者成也。誠乃立人之本,成事之基。法官是專門爲矛盾雙方處理紛爭的中立裁判者,“中立者”必得以對雙方當事人的等距相處來展示自己的公正。但一個拒人於千里之外,一個高居公堂、頤指氣使的法官,即便能保證處理糾葛上的“一碗水端平”,但其不通融、不親和的態度,也會直接阻礙與當事人的心理溝通和情感交流,從而,當事人配合法官查清事實,與對方妥協、達成和解的潛在可能也會降低。信任是化解糾葛的源泉,而真誠乃是贏得信任的基石。陳燕萍用她對人的真誠,使得當事人視她爲貼心的姐妹,可以託付的公家人,這便促成了情感的傾訴與疏導,是非曲直纖毫畢現,爲順利化解糾紛提供了條件。
二曰敬。誠,產生敬。因爲她真心熱愛生活、熱愛人民羣衆,所以她纔會真誠地與人爲善、勸人向善。她爲自己的工作與生活樹立了相當高的價值目標,自我賦予如是求真、求善、求美的艱鉅使命,所以纔會用全部的身心與精力,努力去把事業做得更完美、更圓滿。她對周圍人事的態度,就是竭忠盡智的“敬”。這個敬,一是敬重,就是用一腔熱忱和激情去敬人奉事,始終如一,堅貞不渝;二是敬畏,知道自己的能力與自己追求目標之間的差距,明瞭要實現那個崇高的目標,還有許多的事情要做,有許多的本領需要去學,有許多的困難需要去克服,因而絕不傲人傲物,也絕不淺嘗輒止;三是敬事,就是埋頭苦幹,從當前的事情做起,從點滴小事做起,少說多做,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紮紮實實、一絲不苟把當下工作幹好。
三曰謙。因爲目的是崇高的,目標是長遠的,路程是艱辛和漫長的,所以心理是永不會感到滿足的,這使陳燕萍有了容納天地的胸懷、更高的追求。所以,她要去學習風土人情,要去學人民羣衆依靠道德倫理交往的習俗。不止這些,我們還感覺到,她對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認識,達到了一個相當的理論高度。“學無止境”,“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有的人僅僅是發出了這樣的感慨,而陳燕萍法官卻在用心實踐。何也?無他,還是對人生、對人民的熱愛。特別是,當黨和國家給予她如此之高、如此之多的榮譽之後,她透露出的不是自傲、驕人,而是不安、謙遜,她決心要通過進一步的努力,以使得未來的成就對得起這些對她來講應是當之無愧的評價。
四曰明。陳燕萍之“明”有三,其一爲事理之明;其二爲法理之明;其三,自明以明人,以明心、明言、明行來感化人、提高人的“明”人之明。先看“事理之明”。知道人民羣衆憂思之所在、苦痛糾結之所在,打官司實乃無奈之舉,必會造成“以法損情”的不利格局。所以她是從更高的角度來處理紛爭,不僅解決好利益上的衝突,還要把復原當事人感情、恢復社會和諧生態作爲更高目的。這就抓住了當下人民羣衆既希望解決糾紛,又不致撕破臉皮的樸素願望。再說,“法理之明”。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的要義,但當弱勢羣體與強勢羣體對簿公堂的時候,前者勢必會因經濟、文化、訴訟知識的相對欠缺而導致實質的程序不平等,儘管還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弱勢羣體與強勢羣體在舉證能力上還是嚴重不對等的。在這種情況下,陳燕萍法官運用司法救濟的方法,通過行使法律釋明權,通過主動爲弱勢一方調查取證,來平衡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能力,由此保障了當事人之間在舉證、質證問題上真正的平等,這樣,既維護了形式上的正義,又保障了當事人通過形式正義最終實現實質正義,這其實是一個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的結合,也是一個羣衆觀點與法律職業行爲的結合,這裏面顯露出傳統法律智慧與現代法治觀念相融合的新式進路。再看“明人之明”。儘管陳燕萍工作法的目的定位於“爲羣衆化解糾紛”,但我認爲該方法還包含了通過化解糾紛,達到教育人、提高人的效果。因爲陳燕萍法官是靖江一帶的“平民法官”,她的所作所爲已經成爲當地法律文化、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通過她的道德言行、對法律精神的闡釋,已經成爲當事人接受人格教育、道德倫理教育、法律教育的一個重要途徑。特別是當事人對陳燕萍的裁判做到了100%的“心服口服”,這個“心服口服”、自願接受,我覺得應當包括對陳燕萍個人人格魅力的折服,而她的人格魅力,也是由她對傳統道德倫理的堅守,對現代法律精神的準確把握,對所處社會生態與價值精神的深刻體察與努力引導等等元素構成的。可以斷定,當事人來找陳燕萍處理糾紛,收穫的不僅僅是公正,還有精神的洗禮,對新生活的理解與希望。
五曰情。從根本上講,法律只是人們社會交往的行爲底線,是備而不用的解決衝突的標尺。人們的正常社會活動、社會交往大部分是憑藉情感和信任而進行的,過一種講求誠信、謙謙君子、相敬如賓的美好生活纔是值得追求的。所以說正常人的社會交往不是以法律而是以情感爲紐帶。訴訟不過是利益之爭,卻帶來了對情感的傷害。而通過司法裁判,解決的也僅僅是矛盾雙方利益的衝突,有時候,衝突化解了,但關係破滅了,情感滅失了,代價太大了。陳燕萍法官乃至許許多多正在運用道德倫理進行調解的法官,卻是在將法律與人情融合起來,既化解當事人的利益糾葛,同時也對當事人作情感的療傷!在陳燕萍工作法中,引理入法、以理補法,很好地解決了法律的剛性與機械性問題,將倫理、情感與法律結合起來,使得糾紛的處理彰顯“德性”與“有機性”,不僅促成了當事人親情的迴歸,也帶動了一方風俗的善化。引理入法、情法相融、調解優先作爲“國粹”,實有進一步發展與弘揚的必要。
(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