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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霍仕明張國強
近日,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了一名冒充“金店老闆”專門在飛機上“碰瓷”敲詐乘客的犯罪嫌疑人。
據介紹,犯罪嫌疑人樑波於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間,多次乘坐飛機,故意與乘客發生碰撞,以謾罵、威脅的方式要求乘客高價賠償,並多次以託運的行李箱磨破、損壞爲由,對航空公司地服部行李處工作人員進行威脅、要挾,敲詐勒索財物。
頻頻被撞露出馬腳
自2009年年底開始,全國多家機場公安局處理了一名叫樑波的乘客與其他乘客發生肢體碰撞索賠的案件:乘客在飛機上託拽行李時與樑波發生輕微碰撞,或碰到樑波站立處的座位後,樑波以該乘客把其撞傷,並碰掉其腕錶一顆鑽石爲由,通過謾罵和展露文身、刀疤進行威脅等手段,向該乘客索要高價賠償。
爲了掩蓋敲詐目的,樑波還會主動向機場公安局報案,以民事糾紛的名義要求民警處理解決,直到索要賠償成功後,才肯罷休。
同時,多家機場地服部行李處也對一名叫樑波的乘客進行了高價賠償,理由都是其託運的行李箱被磨破、損壞。面對機場地服部行李處工作人員,樑波聲稱自己是金店老闆,行李箱爲名貴品牌,他的兄弟知道自己受到損失後都特別生氣,要求有個說法。
類似事件頻發,引起了各機場公安局的關注。但由於證據難以確定,各地機場公安局對樑波的行爲一時難以處理。
檢察介入指導補證
樑波的行爲引起了遼寧省機場公安局的高度重視。接到報警後,機場公安局請求東陵區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偵破工作,指導補充證據。東陵區檢察院選派偵查監督科科長黃恆江參加案件偵辦。
經過分析,辦案人認爲在偵辦案件收集調取證據時應充分考慮三方面內容:
以證定罪,避免翻供。樑波多次犯罪,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偵破過程中,應避免先與樑波發生正面衝突,以強有力的客觀證據定罪。
細緻工作,避免漏洞。由於本案涉及面廣,證據收集較爲困難,因此,在偵破過程中應細緻深入,注重收集當事人筆錄、錄音錄像、賠付憑證等既有書證、物證,主動收集、複覈當事人及重要證人的言詞證據,做到證據鏈條完整,確鑿充分。
平復情緒,做好當事人工作。在初查過程中,很多被害人因畏懼犯罪嫌疑人的恐嚇、擔心報復而不敢出證。因此,辦案人應主動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溝通,建立信任,爲案件提供了翔實充分的第一手證據。
證據確鑿難以抵賴
辦案人黃恆江與機場公安機關專案組協同作戰,調查發現,樑波於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間,先後4次分別於鄭州、濟南、西安、貴陽等地機場登機後,與乘客祕某等4人發生糾紛,通過語言謾罵、威脅被害人,敲詐所得29000元及黑色多普達手機一部。並先後3次以托運行李箱被磨破、損壞爲由,敲詐勒索海航地服部西安分部行李處、東航西北分公司地服部行李處、海航南京辦事處運輸服務部共計17200元。
面對確鑿充分的證據,樑波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7月17日,東陵區檢察院對樑波依法審查批准批捕。
該案引起了全國民航系統的高度重視,各地機場公安局以此案爲例開展以案說法活動,警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本報瀋陽7月2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