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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等信息
●徵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收入、存款和納稅數額信息及個人有價證券、不動產信息
●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擬設爲5年,超過五年的要刪除
●個人有權每年免費獲取一次本人的信用報告
據新華社電22日開始徵求公衆意見的《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
事隔近兩年後,我國第二次對徵信管理條例徵求公衆意見。2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徵求意見將截至2011年8月22日。
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採集的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徵信機構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和納稅數額的信息以及個人所有的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採集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徵信機構對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爲5年,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徵信機構應予刪除。
徵求意見稿對“不良信息”予以了明確界定,指出應是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貸款、使用信用卡、賒銷、擔保等活動中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信息;針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及執行的信息;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有權每年免費獲取一次本人的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