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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11-15”特大火災系列案中的腳手架施工項目涉案人勞偉星、支上邦、沈建豐、沈建新、馬東啓、吳國略、王永亮等7人重大責任事故罪、行賄罪。這也是爲期一週的該系列案的尾聲。
無證電焊工違規操作
2010年11月15日13時,電焊工吳國略、電焊輔助工王永亮在上海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北側外立面進行電焊作業。14時14分,吳國略在公寓10樓作業時,金屬熔融物濺落在大樓電梯前室北窗9樓平臺,引燃堆積在外牆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屑。當時,吳國略曾試圖用乾粉滅火,撲救無效後和王永亮一同逃生。火勢隨後迅猛蔓延,因煙囪效應引發大面積立體火災,最終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建築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吳國略雖擁有從業資格證,但證件在事發時已經過期,且有證人指證其經常在工地現場不適用接火盆、滅火器,吳自己也稱不知聚氨酯保溫材料會燃燒。電焊輔助工王永亮則從未接受過正規的電焊操作安全培訓,對火災隱患知之甚少。對此,兩名被告均未提出異議。
根據“建築焊割作業十不燒”原則,無證人員不準焊割,焊割作業時不瞭解焊接地點周圍情況不準焊割,在可燃材料附近,無安全防護措施、無人監護不準焊割。公訴機關因此指控,電焊工吳國略、電焊輔助工王永亮因違規操作釀成了特大火災的後果,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腳手架施工多層轉包給無資質包工頭
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承接了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後,將其拆分成建築保溫、窗戶改建、腳手架搭建、拆除窗戶、外牆整修和門廳粉刷、線管整理等,並分包給7家施工單位。
其中,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勞偉星出借資質給個體人員支上邦和沈建豐合夥分包腳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和沈建豐合夥借用迪姆公司資質承接腳手架搭建工程後,又進行了內部分工,支上邦負責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的腳手架搭建,同時支上邦與沈建豐又將膠州路教師公寓小區三棟大樓腳手架搭建的電焊作業分包給無證的個體人員沈建新。腳手架施工經多層轉包,且承接方都不具資質,爲特大火災的發生埋下隱患。
之前,佳藝公司還曾多次將腳手架搭建項目承包給支、沈二人。2009年,支上邦曾向佳藝公司副經理馬義鎊請託,行賄人民幣1萬元。2010年6、7月間,支爲了感謝馬的“幫助”,再次分別行賄2萬元和1萬元。2010年9月,在沈建豐承包了教師公寓腳手架項目後,也曾向馬行賄1萬元。公訴機關指控,支上邦和沈建豐在不具備合法施工企業和施工資質的情況下,向馬義鎊請託行賄4萬元及1萬元,涉嫌行賄罪。
在今天的庭審臨近結束時,7名被告都對“11-15”大火的傷者、遇難者和受災家庭表示懺悔和道歉,沈建豐當場落淚,支上邦更是一度情緒失控,說不出話來。
本案將由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