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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難在被執行人運用各種手段規避執行,而且這種情況日益嚴重,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將2011年作爲反規避執行年,加大力度破解執行難問題,並出臺了《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爲的若干意見》。
據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建國介紹,在執行中發現的規避執行主要有四種形式:一是轉移、隱匿被執行人財產;二是被執行人外出躲債;三是以假離婚、假析產、假破產、假訴訟形式規避執行;四是通過企業分立、改制或關聯企業逃廢債務等。這些規避行爲導致大量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司法權威和尊嚴無法體現,當事人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本市緊緊抓住規避執行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多項具體措施,嚴厲打擊規避執行行爲。
【案例一】
夫妻假離婚規避執行
3月的一天,徐某駕駛超載的東風牌大貨車不遵守交通信號通過路口,將騎自行車的方某撞倒致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事故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大貨車是辛某購買,事故後,辛某給付死者父母8000元。根據責任認定,法院依法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做出了附帶民事賠償判決,即辛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者父母經濟損失23.5萬餘元,扣除已給付的8000元,再付22.7萬餘元,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年8月,死者父母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辛某、徐某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徐某在監獄服刑中,無財產可供執行,於是將執行重點放到了辛某身上。在調查辛某家庭財產過程中,發現辛某爲了逃避執行已於當年4月同其妻子於某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家庭全部財產均歸於某所有。於某依據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阻撓法院對其家庭財產的調查和控制。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追加於某爲本案被執行人,對辛某、於某居住地進行了搜查,因辛某拒不執行和拒不申報財產,法院分期對其進行了拘留處罰,因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案件中止執行。
法官分析認爲,辛某與於某離婚是在民政部門協議辦理的。在以前無任何感情危機跡象的前提下,辛某突然與其妻以辛某有婚外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迅速辦理了離婚手續,顯然不合常理。同時,辦理離婚的時間系發生在交通肇事以後,法院判決之前,在時間上也具有規避執行行爲的特徵。辛某主動放棄了全部家庭財產權利,同時還承擔了給付子女撫育費和全部家庭債務的責任,不難看出二人離婚的真實目的就是爲了使法院不能查控和處分其財產,從而達到不執行生效判決、賠償申請執行人損失的目的。
【案例二】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規避執行
王某和李某的租賃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後權利人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標的額爲200萬元)。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對李某的房產進行了保全,進入執行階段後,被執行人李某爲規避執行,將被查封的房產轉讓給了案外人陳某,在法院對查封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期間,陳某提出案外人異議,並提供了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請求法院停止執行該房產,法院經覈實,被執行人李某與案外人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被執行人李某轉移被執行財產的行爲嚴重干擾了法院的執行,是典型的規避執行行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目前已經依法駁回了案外人陳某的異議請求,並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部門,追究被執行人李某的刑事責任。
【案例三】
大學生玩失蹤逃避執行
楊某是一名在校學生,一天騎自行車將蘇某撞傷,交通部門認定楊某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因醫療費用發生糾紛,蘇某將楊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給付蘇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2.7萬餘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後,楊某未履行義務,蘇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楊某以在校大學生讀書爲藉口,聲稱沒有工作也沒有實際收入,只能依靠父母撫養上學,因此無實際給付能力。開學後楊某又下落不明,其代理人和其父母,對楊某具體在哪裏上學,什麼專業,學制等情況拒絕提供,一時間法院無法找到被執行人。通過調查,被執行人楊某無存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財產線索。於是法院先後多次找到楊某的父母做工作,希望代爲履行,但其父母以楊某已經成年,並且法院也未判決他們承擔墊付責任爲由,拒絕代爲履行,案件一時陷入困境。
執行法官多次到判決地找楊某,均未見到其下落。後法院通過多方查找,終於找到楊某就讀學校。楊某請病假未在學校,法院將該案件向學校介紹後,請學校幫助做工作,仍沒結果。此時,蘇某正急需賠償款進行二次手術。鑑於楊某規避法律、躲避執行的行爲,經法院研究決定,對其採取懸賞執行措施,將懸賞公告張貼在被執行人的住所周圍。最終迫於壓力,楊某的父母在張貼公告的第二天就委託他人主動聯繫法院,並於三天後將執行款和利息交到法院。
【相關採訪】
所謂規避執行是指在執行案件過程中被執行人利用不正當手段或現有的法律漏洞,逃避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應履行義務的行爲。隨着社會的發展,規避行爲和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這些規避行爲導致大量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司法權威和尊嚴無法體現,當事人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據介紹,本市打擊規避執行行爲的措施主要包括:拓寬被執行財產調查渠道,落實被執行財產申報、財產查詢、懸賞舉報等制度,多渠道、多途徑地開展執行財產查控工作;探索建立調查被執行財產統一網絡系統,實現法院執行管理系統與銀行、房產、車輛、出入境登記管理系統互聯,利用計算機技術,形成被執行財產查控網絡;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配合人民法院在全市建立起多層次、全覆蓋的協助執行聯絡員體系;實行虛假訴訟責任告知制度,向當事人發放預防虛假訴訟告知書,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加強審執配合,利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審判執行案件信息交流平臺,加強對疑似虛假訴訟的審查,形成防範虛假訴訟網絡;加大打擊力度,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暴力抗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爲,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運用刑罰手段,予以嚴厲打擊;充分運用民訴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懲戒;運用信用懲戒措施,對規避執行行爲人採取公開曝光,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級或取消行業准入資格等手段,進行信用懲戒,全面擠壓規避執行行爲人的經濟和生活活動空間;加強反規避執行問題的研討,開展反規避執行的經驗交流,增強辨別、預防和制裁規避執行的能力和水平;有針對性地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形成全社會共同反制規避執行工作格局。
本市各基層法院也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了各種方式打擊“老賴”。比如紅橋法院,針對被執行人向中小銀行轉移存款,造成存款查詢難度加大的現象,在執行中先對國有銀行進行首輪查詢;對具有代表性、網點分佈廣泛的中小銀行再做第二輪篩查。截至目前,已從各中小銀行凍結資金200多萬元,扣劃130多萬元。針對被執行人通過購買股票等方式轉移財產的現象,法院通過申請人舉證並依申請人申請對證券公司進行查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有價證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針對被執行人將車輛掛靠在他人名下規避執行的現象,法院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對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待查清事實後再做處理。
比如薊縣法院,建立執行聯動協作機制,積極爭取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動員並依靠全社會力量共同解決執行難問題;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落實與公安薊縣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落實〈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細則》,藉助公安機關警防、技防優勢,密切與工商、稅務、房管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加大對被執行人人身、財產、消費的控制;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實行執行工作“110”,幹警全天值班,開通24小時舉報電話,一旦發現或接到舉報線索,快速反應小組即刻採取執行行動;建立集中執行機制,對久執不結案件進行全面梳理排查,有針對性地開展集中執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徹底打消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僥倖心理;建立見證執行機制,對社會關注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申請人見證執行過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對話和解機制,堅持把執行和解作爲化解矛盾、定分止爭的最佳結案方式,儘可能使雙方當事人心平氣和地解決矛盾;建立執行救助機制,對特困當事人實行幫助和安撫,積極協調鄉鎮及民政部門,採取社會救濟、提供低保待遇等方式,切實解決困難申請人的生產、生活需求。
反規避執行不僅僅只是人民法院應參與其中,更是全社會所應共同承擔的任務,因此,全社會都有責任參與其中。如果能夠切實開展好反規避執行活動,不僅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且能夠保障老百姓自身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