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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女青年經人介紹談戀愛,並得到了雙方父母同意。男青年的母親還給了女青年一個5萬元的存摺。後來,二人鬧矛盾分手,男青年想要回錢款遭到拒絕。雙方爲此打起了官司。本市二中院日前終審此案,判決女青年歸還彩禮。
男青年文某和女青年謝某於2009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相互感覺不錯,於是開始交往。4個月後,文某、謝某及雙方父母見了面。文某的母親將丈夫名下的一個5萬元存摺送給謝某,但未明確該款爲彩禮,雙方也未涉及到談婚論嫁的問題。之後,謝某因其堂兄買車向其借款,從該存摺中支取4.8萬元。後來,雙方因矛盾分手。文某要求謝某返還5萬元未果,於是以掛失的形式補辦了存摺。
文某的父親認爲謝某欺騙了兒子的感情,給兒子造成了傷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歸還4.8萬元彩禮錢。對此,被告謝某並不認同。她表示,原告給付其錢款的目的是爲取悅被告,屬於無償贈與行爲,而非以結婚爲目的的給付彩禮。其子與被告剛剛進入戀愛的初始階段,原告在此時給付彩禮實屬違背常理。
本案兩審法院均認爲,原、被告的爭議在於原告給付被告5萬元的性質。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在給付被告5萬元時,被告與原告之子已建立戀愛關係,並得到雙方家長的認可。雖然尚未論及婚嫁,原告也未明確該款爲“彩禮”,但原告的贈與行爲在客觀上有別於合同法所確定的贈與條件,即原告的贈與行爲在客觀上基於其子與被告所確立的戀愛關係,主觀上以急於促成二人成婚之目的爲前提,故該贈與行爲,屬於民間習俗,系附條件的行爲,所給付的錢款仍具有“彩禮”的性質。因原告之子與被告成婚之目的未能成就,原告贈與行爲的主觀願望也未能實現,故原告要求被告謝某返還4.8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通訊員霞飛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