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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烈士褒揚條例》,該條例將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增設了一系列新的規定,以弘揚烈士精神,撫卹優待烈士遺屬。
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
褒揚金爲城鎮人均收入30倍
條例明確,烈士褒揚金標準爲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打個比方,2011年犧牲的烈士,按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的30倍計算,烈士褒揚金爲57萬多元。
條例規定,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根據條例,烈士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卹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條例將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統一調整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個月的工資,無工資收入的,按照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對烈士遺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條例原則規定,定期撫卹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對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符合條件可享受定期補助作出規定。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禁止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紀念設施,受法律保護。
條例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爲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條例還對“烈士在烈士陵園安葬”予以明確規定,並規定,未在烈士陵園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得烈士遺屬同意,可以遷移到烈士陵園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多項舉措優待優厚烈士子女
條例還增設了一系列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
如,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參軍或報考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服役或錄用。
對烈士子女入學,條例規定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條例還規定,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