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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條例(草案)》首次審議,城管執法部門被賦予8項處罰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具有哪些執法職責?昨日,《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條例(草案)》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首次審議。該草案對城管執法部門賦予了8項處罰權,並規定被執法對象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城管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還應當組織聽證。《草案》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8項行爲具有處罰權: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爲;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爲;違反市政公用管理規定的行爲;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爲;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爲;未經允許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流動經營行爲;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爲;以及省政府確定的由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有關違法行爲。
此外,草案還對其具體職責範圍的確定和調整作了規定,規定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範圍,由省政府確定和調整,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
協管員不得行政執法草案規定,城管執法部門招聘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必須經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且領取四川省行政執法證件後,方能執法。
易腐爛物品不得查封草案還規定了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特殊措施。草案規定,對易腐爛、易變質的物品,不得實施查封、扣押措施。
被執法者可要求聽證草案規定,被執法對象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部分應當組織聽證。
違法輕改正及時可不處罰草案規定,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應注重糾正違法行爲。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小商小販有望不再流動草案規定,城市規劃確定的經營場所和泊車點不能滿足需要的,還應因地制宜,依照法定程序劃定一定的時段和區域,作爲臨時性經營場所和泊車點。天府早報記者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