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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塗露芳)昨天,記者從民航局獲悉,針對民航客機上鋰電池存在自燃的風險,民航局要求鋰電池以及相關便攜式電子裝置須隨身攜帶,不得私藏在行李中託運。該規定從本月上旬起在各地機場開始實施。
根據《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旅客或機組成員自用的鋰電池和便攜式電子裝置應作爲手提行李攜帶登機。需要隨身攜帶的電子裝置還包括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另外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如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至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不超過2個,且不能託運。
業內人士介紹,鋰是極不穩定的金屬,鋰電池在摩擦或者碰撞中很容易產生火花。如果將鋰電池直接放入行李中託運,行李在狹小的貨艙空間中受到擠壓或碰撞容易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