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朱燕佳記者郭劍烽)山東來滬打工的小張因符合徵兵條件而向公司請假回老家報名入伍,誰知公司以曠工爲由將其除名。小張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當月工資。日前,嘉定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及工資1700餘元。
2009年8月,“90後”小夥小張與一家快餐公司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10月,正值山東老家開始徵兵,符合徵兵條件的他在10月25日以“回家應徵入伍”爲由,向公司請假至10月31日,後來又以書面形式續假至11月7日。因體檢時間不確定,小張於11月9日發短信給公司經理,稱要等到體檢通知後才能決定是否回去,公司未予答覆。
2010年11月16日,公司向小張發出了“員工曠工通知書”,稱他違反了公司請假規定,並於一週後將他開除。
之後,小張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公司向小張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工資1700餘元的裁決,但未支持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的請求。小張不服,將快餐公司告上法庭。
審理中,法院查明,小張已於2010年11月26日應徵入伍。
法院認爲,首先,原告小張因回山東老家參加徵兵體檢,曾兩次書面請假,之後又因複檢時間不確定,以短信方式續假;其次,徵兵體檢地點在山東,而被告所在地在上海,體檢期間原告不便書面辦理請假手續;再次,在未接到是否應徵入伍通知前,原告無法明確具體的請假時間。綜上,原告書面請假期滿後,雖未與被告辦理書面續假手續,但因存在體檢時間不確定、是否入伍不明確的客觀情況,因而2010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1日原告接到應徵入伍通知前處於體檢期間,被告公司認定原告在此期間曠工明顯不妥,以此爲由作出的除名決定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