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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許超聲)國稅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對相關個稅繳納問題進行明確。
《公告》明確,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爲,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根據相關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爲20%。
具體操作上,公告明確,應納稅所得額爲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減去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之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