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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韓根南)本市某醫療器械公司向浙江某醫療器械公司的業務員李某,兩次合計借款人民幣33萬元,並在欠條上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章。嗣後,醫療器械公司卻否認欠條內容,李某遂提起訴訟。日前,閘北區法院判決這家醫療器械公司歸還李某33萬元,並以33萬元爲基數,自2011年4月1日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2008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同日出具借條並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戴某的簽字章。借條載明:今向浙江某公司的李某借款20萬元,並將款子打入周某賬號。同日,李某將20萬元匯入周某賬戶。2009年1月5日,被告又向李某借款13萬元,同日出具借條並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戴某的簽字章。同日,李某將現金3萬元交給被告;2009年1月8日,李某將10萬元匯入戶名爲張某的賬戶。張某代表被告共計收到借款13萬元。
審理中,被告認爲,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間,戴某是公司董事長,張某是總經理,樊某是副總經理。當時公章、戴某簽字章均由樊某管理。對2張借條上的公章,被告表示無異議,但公章是樊某加蓋的,因時間太長,他們對這一具體事實已回憶不清楚,公司賬目中也沒有涉案的這兩筆金額,所以不能證明是否收到這筆錢款。雖然張某認可個人賬戶收到10萬元,但其對收到10萬元的原因未作說明。
當法院找到張某調查案情時,張某說出了案件真相。張某說:33萬元是被告向李某的借款。當時被告與浦東一家進出口公司有筆外貿業務,周某是浦東進出口公司的外貿業務員,浦東進出口公司要求被告將貨物賣給自己然後出口,但又拿不出33萬元預付款。因浦東進出口公司不認識李某,所以被告就幫助浦東進出口公司向李某代爲借款33萬元。本來打算一次借款33萬元,但李某說年底一下子沒有那麼多錢,先出借20萬元。後來被告又向李某借款13萬元。上述這筆業務後來因爲被告與浦東進出口公司業務經辦人發生矛盾,沒有繼續進行下去。
法院認爲,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認定本案系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雙方的借貸關係有效。被告辯稱沒有收到借款33萬元,但未否認借條的有效性。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原告將33萬元出借給被告,作爲借款人,被告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歸還借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