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練情情實習生鄧巧寧)天河區肉聯廠原廠長夏起義因受賄24.6萬元,被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有期徒刑10年。夏起義不服,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昨日,廣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夏起義具有立功情節,改判爲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沒收財產5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夏起義於2003年9月至2010年5月,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肉類聯合加工廠廠長、法定代表人及廣州市天河區商業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上述企業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將天河肉聯廠生豬屠宰車間承包給行賄人遊某某。在此過程中,夏起義多次收取行賄人遊某某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4.6萬元。
一審宣判後,夏起義上訴至廣州中院。他稱其中16萬不屬於受賄,並請求認定其自首情節和立功情節,減輕判罰。據瞭解,夏起義檢舉了1個受賄案,3個行賄案。
廣州市中院判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現二審期間發現夏起義有立功情節,依法對原審判決予以改判,夏起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