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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北流市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網民對何龍案案情的描述基本準確,但法院之所以作出4年半的判決,將其定性爲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認爲被告屬於自首,又積極作出賠償。法院同時表示,由於“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纔開始正式實施,故法院未考慮“酒駕”因素。
根據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出造成該事故的原因有3點:一是何龍駕車超速行駛,該路段每小時限速40公里,何龍實際速度爲每小時56公里;二是何龍是酒醉後駕車,血液檢出乙醇定性含量爲137mg/100ml;三是何龍駕車遇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由此,認定何龍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針對被害人家屬提出了爲何判定爲“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負責此案審理的廣西北流市法院刑庭審判員李智勇說,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前者屬於過失犯罪,後者則是直接故意犯罪。”
李智勇介紹,在此案中,何龍在事故發生後並沒有逃逸,而是打電話報警並保護現場,接受交警部門處理,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何龍及家屬還先後賠償給被害人家屬喪葬費、賠償款共9萬多元,這說明肇事司機並沒有主觀故意,可判定爲交通肇事罪。
他介紹,根據相關法規,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個月的刑期,因此法院從重判定何龍的基本刑期爲4年10個月,而由於自首情節可減刑40%以下、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可減刑20%以下,法院又給予何龍7%的減刑,因此最後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
針對網友將此案與“北京陳家案”對比、認爲醉駕危害公共安全應重判的觀點,李智勇則表示,今年5月“酒駕入刑”的條款才正式實施,而此案發生於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