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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宏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金文說,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按法律規定:死亡2人以上的,量刑爲3—7年,肇事者有自首和積極理賠情節的,可相應從輕、減輕處罰,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但從情理上來說死了3人,判4年半難以安撫受害者家屬情緒。”
馬金文認爲,司機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主觀上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符合我國刑罰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較爲合適。他認爲,由於我國法律對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界定比較模糊,所以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來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屬陳克儉說,法院的判決量刑太輕,適用法律不當。7月12日,他們已向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的建議;7月18日,北流市人民檢察院主辦此案的檢察官作出書面答覆,稱如果對該案定罪處罰不服,可依法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或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目前,陳克儉家人正準備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