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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儲皖中李某於2010年12月15日爲新車購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車損險、盜搶險等。1月4日,李某的車子卻不翼而飛。保險公司認爲,李某的車輛還沒有辦理正式號牌,盜搶險沒有生效,拒絕賠償。爲什麼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拿到保單就生效,盜搶險卻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李某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到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盜搶險,賠償其購車的損失17萬餘元。
近日,五華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的購置價格進行全額賠付。
-法官說法
上牌才生效是霸王條款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單中特別約定欄內註明的“全車輛盜搶險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開始”,該特別批註仍是以加蓋條章的形式蓋於保險單上,仍屬於“格式合同”的條款。保險法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該條款無效。法院據此認爲,無號牌不賠的條款無效,屬於“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