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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今年3月,張某不慎丟失錢包,次日他想起錢包內還有一張信用卡,遂報警和進行掛失。就在此時,張某收到一條手機短信,提示信用卡在某商場刷卡消費4000元。後來,張某通過奎屯公安機關調出犯罪嫌疑人在商場刷卡消費時的籤購單複印件,發現上面的簽名與他在信用卡背面簽字條上的簽名完全不符。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信用卡的持有人對該卡享有所有權和佔有權,同時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本案中張某因自身疏忽,導致信用卡丟失,導致損害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商場沒有盡到覈查的義務,存在過錯,應當對張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判決商場承擔30%的責任,張某承擔7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