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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高燕
陳景華是長途貨運司機,因爲身體落下了病,就回到河北省承德市某運輸公司應聘當了客車司機。招聘陳景華的人叫陳鵬,具體上什麼班都是陳鵬安排。後來陳景華才知道,自己開的這輛客車名義上是運輸公司的,其實是私人掛靠在公司跑運輸。一天晚上,陳景華開車在避讓迎面駛來的一輛大貨車時,因雪天路滑不慎把車開到了道路右側邊坡下,陳景華一頭撞在了方向盤上,磕掉了兩顆牙,腰椎也骨折了。醫生告訴他只能慢慢養,徹底恢復之前不能再開車了。
陳景華找到陳鵬談賠償的事,陳鵬便拿出了一份賠償協議,上面寫着“陳鵬向陳景華支付交通事故賠償2000元,雙方再無任何糾紛”。陳景華擔心以後更難要,就簽字了。後來有親戚來看他,連連說賠償太少了,建議陳景華到承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諮詢律師。
律師瞭解情況後認爲,如果車輛是某運輸公司的,那陳景華髮生交通事故毫無疑問屬於工傷,即使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他仍然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法定標準要求公司賠償。即使車輛是個人的,其掛靠在公司名下,並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陳景華也應當被認定爲公司員工。因此,律師直接來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由於陳景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能先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係。仲裁立案後,律師就向仲裁委提出申請,調取車輛的登記信息,該信息顯示該車車主是陳鵬的親戚柴某。律師提出,車主雖然是柴某,但卻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旅客運輸活動,也就是說公司纔是該車法律意義上的車主。而柴某與陳鵬作爲個人,都不具備開展公共運輸的資格,因此,雖然陳景華是陳鵬招聘來的,但他駕車運輸旅客的行爲應當屬於職務行爲,他與運輸公司之間應當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公司方面提出,公司和陳景華並無關係,只是和車主簽訂了《經營協議書》,收取管理費,而且該車的實際控制人是陳鵬,在事故發生後陳景華還與陳鵬簽訂了賠償協議,因此陳景華並不是公司員工。仲裁審理後認可了公司的答辯意見,裁決陳景華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很快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庭審期間,律師提出,柴某將其購買的車輛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每年向公司繳納管理費;而陳鵬是柴某的親屬,代柴某管理客車運營事宜,該情況運輸公司也予以認可。由此可見,在法律上運輸公司是該車車主,其有義務對車輛的運營實施監督管理;柴某和陳鵬的運輸經營活動,不但以運輸公司的名義進行,而且還要接受運輸公司的管理、監督等約束。同時,律師還查找到最高法院關於此類問題的一個答覆,其中明確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最終法院判決陳景華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拿到勝訴判決後,陳景華順利地認定了工傷,目前正在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律師提醒-
掛靠行爲當屬違法發生事故公司擔責
私人車主掛靠運輸公司從事經營,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種行業“潛規則”。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道路運輸實行行政許可,掛靠就是使一個本來沒有資格獲得許可的人變相獲得了政府的許可,實際上是一種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行爲。因此,這種對行政許可權利的出租、轉讓,從根本上來說是違法的,不具備法律效力。車輛所有人僱傭的司機就與運輸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發生事故後,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