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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隋立偉記者王姝雅)由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某盜竊一案,河西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胡某犯有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胡某系河西區一超市搬運工。今年3月17日,超市食鹽銷售火爆,胡某在往倉庫搬運食鹽時,發現財務室內有鉅額現金,遂見財起意,預謀盜竊。3月18日凌晨1時許,胡某攜帶作案工具,採用撬防盜門的手段進入財會室,竊取現金共計119490元后逃離現場,並將部分贓款揮霍。3月2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胡某原籍將其抓獲歸案,並在其指認下將剩餘贓款98300元繳獲。
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胡某犯有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