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濟南7月31日電(記者袁軍寶)《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山東省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辦法提出,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不同事故等級進行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小時。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按規定上報的同時,還應當於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山東省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傳真以及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依法受理、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根據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