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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護的,不僅僅是原告的利益
有一個叫韓冰的中年人,受僱於鄞州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護坡工程做工(該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韓軍)。在施工時,他右腿摔傷,被送到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000餘元。
事後,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和韓軍均未支付誤工費和護理費,韓冰遂訴至法院,主張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25900元。
審理這個案子的,是剛剛進入審判崗位的陳法官。表面看來,這個案子似乎很簡單,只要判決分包人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和接受分包的僱主韓軍對韓冰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但陳法官瞭解到,如果直接判決,案件執行時會出現新的問題:因爲被告韓軍在各地施工被拖欠了大筆工程款,加之家中子女上學,很難立即拿出執行款,且難以查詢其財產線索,故在對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執行後,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墊付韓軍執行款後取得的追索權實際會落空。
是直接判決,保證原告可以拿到賠償款,不顧被告的利益損失;還是組織雙方調解,不讓任何一個當事人受到損失?陳法官深知,後者的工作難度、訴訟成本都要大得多。然而,出於良知,他選擇了後者。
案件審理中,法官瞭解到原告韓冰與被告韓軍同在一個村長大,兩人還存在親屬關係,他敏銳地覺察到這是案件妥善解決的關鍵所在,於是決定組織三方協商解決。剛開始,兩名被告都不願意承擔韓冰的賠償款,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認爲其與韓軍有協議:承包款支付後發生工傷均由韓軍承擔。韓軍則稱自己盡到安全生產義務,且已經支付醫療費,不應承擔其他損失,也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該款,案件調解一時陷入僵局。
此後,法官又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如實告知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其與韓軍的內部協議不能作爲其免除法律責任的依據,且在案件判決後的執行過程中可能要承擔追索權落空的風險;他還和韓軍談心,勸說他無論是作爲僱主,還是作爲帶着老鄉外出打工的兄長都要對爲他賣力的人和他人的家庭盡一份應盡的責任,這也是一個人應盡的起碼的道義。韓軍猶豫了很長時間,終於鬆了口,願意承擔一半的賠償款,並說明因爲被拖欠的工程款太多,請求約期還款,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也同意承擔另一半的賠償款,並當庭履行了全部費用。韓軍後來如期履行了應付的賠償款。
我問這位法官,是什麼樣的力量讓他有着這樣的決心?
陳法官說:“我總覺得,如果我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讓被告挽回原本可能避免的損失,我會感到很難過;而現在的結果,讓我感到很幸福。”
需要保護的,不僅僅是城市人的利益
今年4月,寧波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寧波市鄞州區寶瞻線穿鹹線路口與一輛中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貨車駕駛員張某及乘坐人鄭某兩人死亡。事後,兩位死者的家屬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此案中,死者鄭某爲寧波鄞州區瞻岐鎮人,系鄞州區失土農民(被徵地農民),根據規定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另一名死者張某爲安徽省阜南縣王堰鎮人,系農業戶口,以往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審理這個案子的是鄞州區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樓法官,這也是一個表面看起來很簡單的案子,但難點就在賠償標準上。同爲交通事故死難者,60歲以下城鎮居民可以得到的死亡賠償金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目前寧波公佈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3萬餘元,因此,20年的賠償金數額應爲60萬餘元。而寧波同期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4萬餘元,因此,農村居民可以獲得的賠償爲28萬餘元。死於同一交通事故的兩個人,他們的家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金差了32萬元。
爲實現案件的公平審理,讓農村人的利益可以實現平等保護,承辦此案的樓法官多次召集當事人進行協商,並根據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規定,開展法律解釋和說理工作,最終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當場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合計160餘萬元(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這是鄞州區法院首次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按照“同命同價”標準進行賠付的案件。
我問這位法官,是什麼樣的力量讓他做出了這種選擇?
樓法官說:“我一直在想,如果不說服被告向兩位死者的家屬做出同樣的賠償,我們沒法跟死者家屬說我們法院是追求公平正義的,死者的家屬,在受到親人離去的打擊之外,還要受到因爲戶口歧視而帶來的創傷,我不能讓這樣的悲劇發生,否則,我會很難過。”
需要體會的,不僅僅是完成工作的幸福
以上兩個真實的故事,是鄞州法院審判工作中平凡卻有力的一筆,正是無數個這樣的小故事,組成了鄞州法院全體法官在訴訟的和諧中體會到的小小幸福。
很多法官在工作中逐漸明白:法官之於社會,猶如醫生之於病人。好的醫生不在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就病治病,而在於查明疾病的機理,將病患徹底根除在萌芽中,讓受到傷害的肌體運轉怡然,康泰復始。
一名法官的職業幸福感,不是源自數字不斷翻新再創新高的判決數量,而是源自從法院走出的每一起案件的當事人拿到判決書或調解書後的心悅誠服或握手言和、笑顏相對。
訴訟中的和諧,纔是法官職業幸福感的真正源泉。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