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觀點爭鋒
辯護人認爲,陳光輝在案發前已將錢退回,根據相關規定,陳光輝不構成受賄罪。理由如下:
涉案的兩起事實中,包機業務航線、航班是要市場營銷委員會審批決定,陳光輝在其中不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嚴格上來說,陳光輝並不是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
公訴人迴應,陳光輝退回150萬元的行爲,是屬於受賄後的返還,不影響其定性。理由如下:
陳光輝可能在包機等業務上不具有決定權,但自己也承認其所管轄的運力網絡部是航班、航線申報不可繞開的、必須經過環節,只要是在這些環節中爲他人提供幫助,都構成爲他人謀取利益。
另外,關於自首問題,控辯雙方也展開了激烈爭辯。辯護人認爲,陳光輝是主動投案,且坦白交代了罪行,應當認定爲自首。而公訴人則稱,陳光輝在被抓後才交代罪行,不符合自首情節中主動投案的條件,因此不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