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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讀者王先生來電諮詢:2011年6月1日,我開車帶着孩子去遊樂場玩,因爲遊樂場門前停車位已滿,我只好把車停到不是停車位的空地上。
當我從遊樂場出來時,發現車上貼着一張通知單,通知我去指定停車場提車,並要求我交納拖車費用500元。請問律師,違章停車車輛被拖走後,交管部門是否能收取拖車費用呢?
潘強、安剛律師解答: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的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據此條規定,王先生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固然是違法行爲,交管部門可以將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也可以拖移至指定地點,然後應及時告知王先生停放地點,而絕對不能向王先生收取拖車費用。向王先生收取拖車費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本報記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