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李希通訊員陳彥華)日前,記者從區人防辦獲悉,《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首次賦予了地震部門行政處罰權,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單位,地震部門有權處以最高30萬元的罰款。
據瞭解,條例規定,8月起,天津市新建學校、醫院抗震強度將從7度提高到8度,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築工程將被處罰。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共計46條,其內容針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及運行管理、應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築類別、地震災害信息的發佈、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特別着重強調建築物抗震能力的保障。條例還規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進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部門、本單位的地震應急演練。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條例還鼓勵單位和個人配備地震應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對於製造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爲,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