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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發出首例未成年人“禁止令”——
本報清遠訊(記者曹菁通訊員趙紅波、張樑)記者昨天從英德市法院獲悉,爲籌集上網的費用,英德市一16歲少年兩度盜竊摩托車。英德法院日前爲此對這起未成年人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在緩刑期間禁止進入網吧。
據悉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以來,清遠作出的首例判決未成年人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的“禁止令”。
少年爲籌上網費偷摩托
據法院透露,被告人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被告人丘某因父母離異自幼跟隨父親生活,由於缺乏管教而經常沉迷於網吧、遊戲機室。沒錢上網時竟想到盜竊別人的摩托車來換錢。今年3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丘某夥同樑某(作案時未滿16週歲)經密謀,竄至英德市光明路一百貨店旁邊,趁無人之機,用工具撬鎖盜走被害人郭某的一輛電動車。後將該車銷贓,獲利800元。經鑑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687元。
3月26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丘某夥同樑某,再次竄至英德某小區樓下車庫裏,趁無人之機,用工具撬鎖盜走被害人成某的一輛摩托車。經鑑定,價值人民幣500元,後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丘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祕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丘某在犯罪時未滿18週歲,是未成年人,且歸案後能夠向公安機關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確有悔改表現,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何爲“禁止令”?
今年5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本案中,被告人丘某常出入網吧,因缺乏經濟來源,所以夥同在網吧裏認識的人實施盜竊。因此,法庭根據被告人丘某的犯罪動機、原因和環境,判令被告人丘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進入網吧。
如何執行“禁止令”?
法官提示被告人應自覺執行“禁止令”的內容。一是靠教育,即被告的監護人(父母)對其監管和教育。二是靠幫教,即通過被告人所在社區的矯正中心,對其進行幫教和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中心對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緩刑犯,依法向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請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院自收到社區矯正中心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對違反禁止令的管制犯或者違反禁止令但情節不嚴重的緩刑犯,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