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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謝文君報道防汛抗旱時期,水文情報預報將要由專門機構統一發布。剛剛閉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遼寧省水文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是全省水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明確了水文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並對水文管理體制和投入機制、水文規劃及站網建設、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使水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條例規定,水文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及跨界河流斷面的水量、水質進行動態監測、評價,並將監測、評價結果報送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文監測應急保障機制,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水環境生態變化進行跟蹤監測和調查。
水文工作是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生態保護的“耳目”。爲保證水文情報預報的準確和權威,條例規定,承擔水文情報預報任務的水文測站,應當及時、準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文情報預報。
鑑於水文情報預報的重要性、專業性和敏感性,條例規定,重要洪水情況預報、災難性洪水情報預報和旱情分析預報,由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其他水文情況預報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文機構向社會發布。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此外,條例中也對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進行明確規定,一旦有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的行爲,違者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