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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謝文君報道在石油勘探開發中,如防止污染措施不到位,就有可能對環境和生態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損害。爲維護生態安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案)》。修訂後的條例體現了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由過去的“治理”環境污染爲主,向現在的以“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爲主的轉變。
修訂後的條例增加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行爲進行檢舉、當地人民政府維護石油勘探開發治安秩序等規定。條例明確,石油勘探開發應當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石油勘探開發區域生態環境,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石油勘探開發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當石油勘探開發作業發生污染事故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支持和督促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排除故障、消除污染,組織做好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修訂後的條例還擴增了處罰規定。原條例規定了對5種違法行爲進行處罰,修訂案則規定了對10種違法行爲進行處罰,並提高處罰額度。原條例最低處罰額爲300元,最高爲2萬元,修改後最低處罰額爲5000元,最高爲10萬元。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存在隨意排放、掩埋或焚燒落地油泥和其他廢棄物現象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遼寧省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案)》將在10月1日起實施,修訂案中提到,石油勘探開發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需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淩河保護區管理機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石油勘探開發項目不得開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