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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發現違法行爲後,出於種種原因先是放任,待其達到一定程度後,再實施行政處罰。在瀋陽,這一歷來爲人們所詬病的“養魚執法”現象,將隨着8月1日《瀋陽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開始施行而被禁止。
《瀋陽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同過同罰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執法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自由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允許社會公衆查閱。另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爲,對可能造成違法的行爲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違法事實後,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因已實施行政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爲持續存在。
與此同時,這部新規還強調:違法行爲兩年未發現不處罰。具體來說,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視情形可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有:違法行爲人不滿14週歲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實施違法行爲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爲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