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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區郭先生:我最近在一個超市入口處看到一張告示,上面打印了3個女子的頭像,頭像雖被遮去眼部,但仍清晰可辨面貌。女子的頭像下方分別印有3個人的簡介以及家庭住址,其中一人還特別備註了“在某超市盜竊已拘留”。另外兩人備註“以上兩人利用小孩當工具,多次到商店盜竊,現禁止其進入超市,發現即抓,並將違法行爲通知到其鄉政府、派出所和村委會。”
告示下方還附上了3個女子在超市行竊時的監控照片,以及當地派出所的報警電話。請問,這家超市有權力這麼做嗎?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市法律援助中心:這家超市肯定涉嫌侵權。一個人即使盜竊了,他也有人格尊嚴,有肖像權的。不管作爲超市還是公安機關,都沒有權力直接把可能涉嫌盜竊的人或者已經有過盜竊行爲的人的照片在公共場所張貼,尤其是把涉嫌盜竊的人的家庭住址、個人電話、個人信息都公佈出去,是完全沒有權力的。
只有公安機關確認的通緝犯,纔有權將其照片發到公共場所來讓大家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