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訊(記者劉冕)故宮宋代哥窯青釉葵瓣口盤損壞事故發生30天后,昨日處理結果在其官方網站掛出。該院對造成本次文物損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7月4日,宋代哥窯青釉葵瓣口盤損壞事故發生後,故宮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調查,認爲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於工作人員操作電腦輸入數據失誤,導致儀器內的樣品臺上升距離過大,使瓷器受到擠壓而損壞。根據有關規定,對造成本次文物損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據故宮相關負責人前期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當時輸入數值錯誤致文物被擠碎的是一位理工科畢業的碩士研究生。這名工作人員2004年就來到這個實驗室,進行過正規的培訓。相當一段時間都是她來操作這臺設備。其專業技術職稱是中級。由於實驗室2005年才組建,她是第一批來實驗室工作的,算是資深。去年50多件古瓷的檢測她也參與了,沒有出現過情況。
故宮表示,將汲取此次事件的沉痛教訓,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完善有關制度和措施,嚴格責任制、問責制,並強化監督和檢查。保護好故宮,保護好中華民族的寶貴遺產。
然而,這份處理意見卻被不少網友鑑定爲“語焉不詳”。“什麼叫相關責任人?到底是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市民楊先生的話代表了一批人的想法,“記大過有什麼意義?這種處罰力度是不是有點輕?”
“對於內部行政處罰等級的劃分,法規政策上並不明確,對於處分公示是否必須涉及責任人姓名也沒有硬性規定。但如果對外公佈,則要考慮是否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等問題。”行政法方面律師呂立秋解釋說。
針對質疑,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陳麗華表示,此處理依據故宮博物院《藏品管理規定》第10章“獎勵與懲罰”之第86條。但內部規定不便對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六條,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屬於工作人員瀆職行爲,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質疑聲,也有不少網友表示“得饒人處且饒人”。“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重要的是知錯能改。”有網友說,“故宮和所有文博單位,應該通過這件事及時反思,查找自己管理制度的漏洞,避免類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