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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思婭)一公司註冊“星光大道”商標引中央電視臺不滿。央視以商標搭欄目便車爲由,兩次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被駁後,將商評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之前的核準註冊該商標的裁定。
2005年1月7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星光大道”商標通過了初審。央視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被駁回。隨後的複議,再被駁回。
央視將商評委訴至法院。央視稱,“星光大道”是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目前擁有觀衆人次已超過10億,屬於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央視擁有該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星光公司申請註冊該商標,是爲搭便車出名。
星光公司稱,2003年7月9日,其申請註冊商標“星光大道”,原因是當年籌備舉辦“星光大道表演大賽”。同年11月11日,星光公司還簽訂了“星光大道”的網絡域名合同,就是希望將“星光大道”做成品牌進行商業開發。
商評委指出,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進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賽”的籌備策劃活動,因而不能認定星光公司註冊申請的行爲具有主觀惡意,央視雖稱星光公司存在以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的惡意,但卻沒有充足證據。此外,央視所稱的在先名稱權理由不能成立。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審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