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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家影視公司8年前申請註冊“星光大道”商標,但中央電視臺卻以該商標搭其著名欄目“便車”爲由,兩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提出異議。
異議被駁後,央視將商評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其對“星光大道”享有“在先權利”。記者上午獲悉,一中院已開庭審理此案。
據央視訴稱,作爲國家副部級事業單位,“星光大道”是央視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後來“星光無限”改版爲“星光大道”,擁有觀衆人次已超過10億,屬於“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央視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
央視還認爲,星光公司在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情況時,仍然申請註冊該商標,這種行爲屬於搭便車出名,因此起訴要求撤銷商評委之前的核準註冊該商標的裁定。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