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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青島訊禁止教練員謾罵、侮辱學員、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培訓雙方必須簽訂協議,並按照相關部門制定的合同文本填寫……5日,《青島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從法律方面予以規範。這將是青島第一部規範駕駛員培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駕駛員培訓方面出現糾紛也有法可依了。
什麼樣的單位有資格開辦駕校?都需要什麼條件?在實際工作中,應該怎樣保證教學的公開透明和有序?這些問題,《徵求意見稿》都有規定。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教練員從事下列行爲:謾罵、侮辱學員;酒後培訓或者安排酒後學員駕駛培訓;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協助學員採取不正當手段參加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
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徵求意見稿》將條款細化具體化,其中對經營者違反條例,多項處罰規定除罰款外還將“吊銷許可證”。謾罵侮辱學員和收受學員財物的教練員一旦被發現並證實,個人和駕校將受到處罰:教練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稽查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吊銷教練員資格證的,報請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該教練員證件。(吳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