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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我國高鐵、動車、長途大巴、地鐵等鐵路、公路和軌道交通安全事故頻發,凸顯了出行安全問題。這些事故在對當事人和家屬造成巨大傷害的同時亦對其他社會民衆產生不可避免的影響。
德國人帕布斯·海恩曾提出著名的“海恩法則”:“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都有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這是作爲德國飛機渦輪機發明者的海恩從飛行事故中總結出的事故規律。這意味着,當重大事故發生之後,我們在處理事故本身和問責的同時,還要及時對同類問題的“未遂先兆”和“事故隱患”排查處理,以期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發生,及時解決事故隱患,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那麼,爲保障社會成員安全出行的權益,我們該做出哪些努力?
筆者認爲,公民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權益應當作爲一種民生權利作爲社會保障權的基本組成部分。因爲公民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權益關係到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需要,形成了廣泛的社會需求,並具備了深入人心的觀念力量。這是從一種應有權利觀念轉變爲法定權利狀態最爲重要的社會因素。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參加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在序言中寫道,自由人類只有享有源於人身固有尊嚴的基本權利,才能實現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理想。
既然出行應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那有幾個責任就應該明確。首先,我們的政府應提供安全、可靠、先進的交通設施。這是交通安全的基礎和物質保障。第二,進行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監管。缺乏監管的交通工具,越是高速和便捷就越是危險。第三,提高處理應急突發事件的能力。一旦出現突發交通安全事故,應該有責任、有能力把人員傷亡降低到最大限度。第四,爲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和家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這也是公民基於社會保障權利而應享受到的國家和社會幫助。
“衣食住行”是古已有之的基本生存需要,也是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民生訴求。在住房保障和食品安全早已成爲民生關注焦點的今天,我們需要反思,出行問題是否也得到應有的重視了呢?(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