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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8月7日
地點:塘沽新港街司法所
點評:用人單位爲員工支付加班費,這需要建立在“加班”這個事實的基礎上,若是空口說“加班”卻毫無憑證,那麼想要索取“加班費”恐怕“師出無名”了。
訊馬某是某電器公司的一名員工,近日他與東家鬧上了法庭只爲討要加班費。據馬某說,他從2009年起在該公司上班,雙方簽訂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電器公司安排馬某執行綜合工時工作制,其工作崗位爲庫管,他的工資均高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月工資由基本工資及績效獎金構成。得到這份工作,馬某覺得很滿意,所以單位一旦有加班的任務,他總是衝在前面。
可是現在馬某卻不願意加班了,“欠我的加班費還沒給呢,先把賬算清了再說。”馬某主張公司應當支付自己2010年的平日延時加班費及公休日加班費共計3萬餘元。公司方卻認爲他提出的是無理要求,並且否認了馬某加班的事實。公司方表示,該公司的《考勤管理規定》中規定“加班必須提前申請,即員工加班,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由相關授權領導審批後方可生效,否則,視爲無效加班。”同時馬某也參加了公司的《考勤管理規定》的培訓。而公司從未接到過馬某的“加班申請”。對此馬某也並不否認,他只是說:“我加班的時候有證人,活也是幹了的。”
最終法院認爲,馬某在電器公司工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因公司對於如何判定加班有明確的規定,而馬某卻並不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加班事實的存在,因此馬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