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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委近日決定,對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州長楊紅衛、省地方稅務局原局長王南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陳錫誠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公佈的調查結果,這3名被“雙開”的廳級幹部中,兩人的違紀事實中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使用超標車”的行爲。將購買使用超標車作爲領導幹部主要違紀事實和處分依據之一,真正對使用超標車者出以“重拳”,應該是從嚴管理領導幹部、反對消極腐敗、制止鋪張奢靡的一個極好的先例。
????禁止超標配備和更換公務車輛的要求,作爲對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的一條紀律,我們已經高喊了多年。但是,廣大幹部和人民羣衆有目共睹的是,近幾年一些黨政機關的公務車輛配備越來越高檔,有的互相攀比豪華舒適,有的新任領導一來車輛也隨之“升級換代”。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幹部超標準配備和使用車輛的現象不僅不可能沒有,而且在一些地方還相當嚴重。
????然而,因爲“坐騎”豪華和超標的領導幹部,受到紀律處分的案例卻十分鮮見。分析起來,主要原因在於公務用車“姓公”,配備、購買、使用公務車輛屬於公務、公事,是以機關單位的身份策劃和實施的。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機關、執紀執法機關認爲車輛即使配備得再高檔、花去的費用再多,也沒有裝入個人腰包,與嚴重貪污受賄、中飽私囊的個人行爲不同,因而往往對違反規定的黨政機關和負有決策責任的領導幹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些違規違紀問題得不到應有懲處,一些地方的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在公車使用上必然無所畏懼、不受約束。
????2010年黨中央修訂後頒佈的《廉政準則》第六條明確規定,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中紀委今年頒佈的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又規定,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廉政準則》是從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爲的角度作出的禁止性規定,要求領導幹部不要這樣去做。而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則給出瞭如果領導幹部不這樣去做怎麼辦的答案。換言之就是,在公務用車這個問題上,誰要是不聽規勸、不能嚴格自律、超出行爲規範,根據情節輕重,可能會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甚至開除黨籍這樣最嚴厲的處分。將“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使用超標車”作爲主要違紀事實和處分依據,既體現了從嚴執紀的精神,又是從嚴治理違規使用公務車輛的一個重要信號。
????對此,各級黨政機關、各級領導幹部只有引起高度警覺,自覺遵守配備和使用公務車輛的有關規定,纔不至於“撞紅線”、“碰高壓”。而對於各級執紀執法機關來說,不僅要將“違規配備使用公務車輛要嚴肅查處”這柄“利劍”高懸在監督對象的頭頂形成威懾,更重要的是要善於“亮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纔能有效剎住超標使用車輛的歪風,給人民羣衆一個理想的公務用車治理結果。(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