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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女士因被電動車撞殘,在法院調解下獲賠12萬元,是近年來獲賠金額較高的電動車交通事故案。
電動自行車輕便快捷,但速度快、慣性大、剎車差,隨之而來的是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逐漸攀升。超速的電動自行車是否應按機動車處理?電動自行車引發事故後如何賠償?記者就此採訪了海淀法院的法官。
案情
被電動車撞出兩米多遠
因與快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王女士一紙訴狀將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潘先生告上法庭並索賠20萬元。今天海淀法院透露,經過調解,潘先生當庭一次性給付王女士12萬元的賠償款。
2010年9月13日16時10分,在海淀區中關村大街海東口,50歲的王女士由北向南在路上步行,此時潘先生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雙方因躲閃不及相撞,王女士骨盆受傷。
記者採訪了王女士,她告訴記者,當時看到綠燈正走斑馬線時,瞬間被一輛闖紅燈的無牌電動車撞上。“電動車的慣性、衝撞性比機動車都厲害,當時就被撞蒙了,從斑馬線撞出兩米多遠。”時隔半年王女士仍然驚魂未定,“我算是撿了一條命!現在看見電動車就發暈,已經有心理障礙了。”
潘先生把王女士送到了附近的海淀醫院救治,經過診斷,她的骨盆多處受傷骨折。事後王女士向交管部門報警,但由於事發後沒有及時保護現場,交警已無法查清事故事實。
事後,王女士經鑑定爲十級傷殘。王女士將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20餘萬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都有異議。王女士認爲事故發生地在斑馬線內,而且發生交通事故後潘先生沒有報警,且沒有保護事故現場而導致事故責任無法查清,所以潘先生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
而潘先生則認爲事故發生在斑馬線外,且當時自己是爲了及時救助傷者,而來不及報警和保護現場,所以自己沒有責任。
據法官介紹,此案並不涉及電動車是否超速,雙方的爭議點主要在事故發生地是否在斑馬線上。由於無法還原現場,爭議較大,承辦法官對雙方多次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庭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當庭一次性給付12萬元,如原告後期再發生治療不再承擔治療費。而王女士雖然認爲和預期索賠有差距,但能夠當庭拿到錢,不用再爲此事折騰也感到心裏比較踏實。
分析
3種原因易導致電動車事故
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介紹,通過對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調研,發現有3種原因易導致電動車發生事故。
首先,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缺乏專門的交通法規培訓,往往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超速、逆行、載人、不按信號燈行駛,從而引發交通事故。
其次,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過快。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時速不應超過15公里每小時,且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但目前很多電動自行車的設計速度都達到40公里每小時甚至更高,駕駛人可能在無意中就已經超速,速度快、慣性大導致出現緊急情況時無法應對,極易造成事故。
此外,電動自行車沒有專門的行車道,穿梭行駛於機動車道與自行車道之間,速度快。加之部分機動車駕駛人在路口、擁堵路段等危險路段未減速避讓,導致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建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學交規
北京曾有過數起電動車撞死行人事故,均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按照我國《電動車和電動輕便自行車安全要求》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爲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因此,超標電動車實際應爲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受害者王女士告訴記者,電動車沒有第三者險,很少受交通法規限制,即使闖紅燈也不能被拍下照片,而且無牌車輛很多,事發後很難找到肇事者。“一定要有法可依,有人可管,現在電動車速度快得太可怕了。”
記者從交管部門瞭解到,雖然有的電動車明顯超速,但如果讓電動車到機動車道上行駛,完全沒有可操作性,因爲電動車駕駛人沒有駕照,無法按照機動車駕駛人管理。建議有關部門應從生產領域加強監督管理,嚴禁時速超標的車輛生產及銷售。
記者還了解到,目前電動自行車沒有交強險,也沒有第三者保險,出事後駕駛人一般很難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就此建議,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學習和遵守《道交法》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行駛規定,杜絕超速、酒後駕駛、進入機動車道行駛、逆行、隨意變更車道、調頭、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駛等違法行爲,尤其在重點路段、擁堵路段、事故高發地點依照指示牌、信號燈謹慎、小心駕駛。
法官還提醒,發生事故後,駕駛人務必在搶救傷者的同時及時報警和保護現場,便於交通部門查清事故事實,區分當事人的責任,最終有利於交通事故糾紛的解決。
本報記者王薔通訊員林崢嶸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