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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晚報訊年過古稀的塗某將8.8萬元積蓄借給女兒還債。女兒只還了8000元,就不再還錢。爲討回積蓄,塗某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昨日,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女兒、女婿歸還塗某8萬元借款,並在判決生效10日內付清。
法庭上,71歲的塗某稱,2009年7月,自己以女兒的名義開了一個銀行賬戶,將8.8萬元積蓄存了進去,存摺交給女兒保管。去年1月31日,女兒要借這8.8萬元,並寫了一張借條,但沒約定還款時間。後來,他找女兒、女婿還錢。對方只還了8000元,便以各種理由拒絕。
庭審中,塗某的女婿稱,借條是妻子寫的,他不知情。該欠款應屬妻子個人債務,他不應當承擔還債責任。
法院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證明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因此,該筆借款應屬夫妻二人共同債務。塗某有權要求女兒女婿在合理期限內還錢。
重慶晚報記者王明實習生杜彥楊宗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