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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告訴記者,如果事情確如當事人汪先生所說,酒店方無疑要承擔“管理不嚴”的責任,因爲客人在入住酒店時都提供了身份信息,服務員在開門前應該向前臺覈實客人的身份信息,“即使開門前客人未帶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無法覈實,酒店工作人員也應該在開門以後讓客人出示身份證等信息,加以覈實,“這個過程並不複雜。”
王偉說,顧客入住酒店,即與酒店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酒店方面應該對房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相應責任。如果因爲酒店管理漏洞造成房客的財產損失,那麼酒店方無疑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與警方是否抓獲盜竊嫌疑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