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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南8月9日訊(記者李文鵬)近日,德州中院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德州市消防支隊(以下簡稱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原工程師(副團級)王英受賄、挪用資金案作出二審宣判。
原審被告人王英,男,漢族,1965年2月4日出生於山東省萊州市,大專文化,中共黨員,
曾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德州市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副團級),被捕前任該支隊工程師。
德州中院二審查明,原審被告人王英在任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某實業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該公司爲此送給王英房屋一套。王英拿到房屋鑰匙後一直未居住,委託該公司將房屋賣掉,並於2009年5月收取了賣房款15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間,王英利用管理他人委託公安消防支隊代爲經營管理公司的職務之便,兩次挪用公司資金共20萬元,用於購買私人轎車和認購門頭房。
德州中院審理認爲,原審被告人王英在擔任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20萬元歸個人使用,其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
德州中院依法裁定,維持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英有期徒刑四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