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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96706熱線消息(記者李文鵬通訊員李明君)因債務糾紛,高某把王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11800元及利息,但王某卻辯稱高某將1800元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屬於高利貸行爲。近日,濟南市平陰縣法院通過審理,認定1800元利息計入本金並非高利貸。
高某和王某都是平陰縣的農民,2009年3月,王某向高某借款10000元。當時二人約定利息按每月每元一分五釐計算,借用期限爲一年。然而到了2010年3月,當高某向王某追要借款時,王某卻說手頭有點緊,要求延期一年。
高某表示同意,二人進行結算後,將10000元連同利息1800元由王某重新寫了借據,利息仍然按每月每元一分五釐計算。2011年5月,高某多次向王某追要借款,但王某卻不同意按本金11800元計算利息,要求仍然按10000元計算利息,遭到了高某的拒絕。二人遂產生糾紛,高某一怒之下將王某起訴。
法庭審理認爲,高某將自己的10000元加上一年利息1800元重新借給王某就形成了一個新的借貸關係,不存在複利的問題。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自2010年3月起按本金11800元計算利息,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