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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婁女士認識了一個自稱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男子,將自己存有24萬元訂金的存摺和密碼交給了他。後婁女士發現該男子是騙子,自己的錢款被轉賬,爲此狀告銀行返款。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婁女士的要求。
去年3月,婁女士在房屋中介公司登記購房時,認識了自稱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胡某。胡某要婁女士先交訂金,婁女士於是將內有存款24萬元的存摺交給胡某,並給了中介公司10萬元中介費,中介公司出具了相應收據。婁女士將存摺密碼告知胡某及中介公司。後來經胡某介紹,婁女士與一“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2011年5月中介公司給她打來電話,稱胡某因涉嫌詐騙在逃。婁女士隨即向公安部門報案,並向銀行進行查詢,發現其交付給胡某存摺中的24萬元,已於2010年4月22日被轉入他人賬戶。
婁女士將轉賬銀行告上法庭,表示被告銀行在案外人不能出具其身份證原件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存款非法轉入他人的賬戶內,屬重大違約行爲,要求被告返還存款。
被告銀行辯稱,原告存款被轉入他人賬戶,系因涉及刑事案件,與被告銀行無關;同時,向法院提供了查詢憑證兩份,證明胡某曾提供了原告有效的身份證號碼,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辦理該筆業務,被告沒有違規操作。
法院認爲,原告將10萬元現金及存摺、存摺密碼交付房屋中介公司及案外人胡某,房屋中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據,此一系列的行爲是原告基於購房的需要,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此行爲同時說明,存摺內的存款所有權已轉移至售房人處。因此,原告交付存摺及告知密碼行爲並非簡單的存摺暫時移交、代管,而是對其存款所有權的處分,此時原告已喪失對於存摺內存款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無論被告在進行操作時是否存在過錯,均與原告沒有利害關係,裁定駁回原告婁女士的起訴。(通訊員麗研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