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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食品須退市銷燬臨近保質期食品須醒目提示
據新華社北京12日電
根據12日公佈的《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五類食品應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燬、退回食品生產者等措施退出市場。
爲監督食品經營者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及時退市和銷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上述辦法,並於今年8月12日至29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辦法徵求意見稿,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對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類食品應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燬、退回食品生產者等措施退出市場。
這五類食品是: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羣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爲監督食品經營者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及時退市和銷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上述辦法,並於今年8月12日至29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