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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好心借錢給朋友,誰知朋友先是拿有問題的支票還錢,後來更是否認借過錢,理由竟是自己不會拿前妻離婚後買的房屋作借款保證。法院經審理認爲,協議離婚存在着規避債務等其他目的,判定借款人返還借款。
鄒先生的朋友小陸因爲做生意急需用錢。2009年2月至8月,鄒先生先後5次以現金形式借給小陸人民幣共計200萬元。2009年8月20日,小陸簽寫了一張借據,承諾2010年10月1日前還清借款,並提出用自己一套房屋作保證。小陸和妻子小郭還給鄒先生寫了一份還款計劃,承諾6個月內還清借款;如果超出規定期限仍未償還,便將小郭名下的房屋產權無償轉讓給鄒先生,債務雙方抵消。
2009年9月初,小陸給了鄒先生一張銀行轉賬支票。可鄒先生拿着支票到銀行入賬時,卻因爲支票上只填寫了阿拉伯數字被銀行退票。後來,小陸給鄒先生換了一張支票。當鄒先生拿着新的支票來到銀行入賬,又因爲餘額不足再次退票。此後,鄒先生就無法再聯繫到小陸,於是起訴至河西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定小陸夫妻償還借款200萬元,並要求自借款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付清爲止。
法庭上,小陸否認向鄒先生借款200萬元並且有抵押的事實。小陸辯稱,自己從來沒有向鄒先生借過一分錢。鄒先生提供的借條、還款計劃都是僞造的,上面的簽字是用電腦合成的。自己和妻子小郭在2009年4月離婚,小郭並不知道這些事,更不可能以她名下的房產同意給鄒先生作抵押。小陸稱,2009年8月鄒先生找自己借支票,是想當作保證金做業務用。後來,鄒先生未經允許入了支票,因爲支票上只有小寫,自己當即拒絕支付。事後,鄒先生又找到小陸稱是辦事人弄錯了,要再開一張。在鄒先生的再三懇求下,小陸又開了一張,並再三叮囑鄒先生不能使用;可鄒先生強行入賬,結果造成頂票。小陸稱,自己在給這兩張支票的時候已經告訴鄒先生賬戶裏沒有錢,同時也知道支票退票會有費用產生;但由於信任鄒先生,所以還是給了他。
小郭則辯稱,鄒先生提到的房子是自己離婚以後自行購買的,和小陸沒有任何關係,鄒先生提供的還款計劃和借據自己都不知道,也從來沒簽過,上面的簽字是虛假僞造的,因此不同意鄒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查,2009年4月小陸和小郭協議離婚,兩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除小陸個人物品外均歸小郭所有;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債權歸小郭,所有債務由小陸償還。協議離婚的第二天,小郭便購買了用於給鄒先生作保證的房屋,後小郭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陸的抗辯意見存在諸多疑點。小陸對鄒先生訴稱的借款事實均不認可,但其向法庭所述的給鄒先生開具兩張轉賬支票的原因和開具支票的過程,以及鄒先生使用支票等情況,並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及民事活動習慣。小陸和小郭在辦理離婚協議後,並未將離婚事實告知鄒先生及其他朋友;而在辦理離婚協議後的次日,小郭就購買了用於給鄒先生作保證的房屋。根據小陸和小郭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割約定,法院認爲協議離婚存在着規避債務等其他目的。結合鄒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及證人證言,鄒先生所述其與小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小郭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據此,法院一審判定小陸返還鄒先生被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同時給付鄒先生自借款日至實際返還借款之日期間,以200萬元爲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小郭對這兩項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