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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3時,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一起適用簡易程序的故意傷害案件正在此開庭。
格爾木地處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但由於扼進藏要道,此一地案件數量就佔海西州的60%以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確立格爾木法院爲第一批量刑規範化試點法院之一,試點工作已經有序進行了兩年多。記者在此採訪發現,在量刑環節,訴訟各方圍繞法定量刑要素這一指揮棒展開工作,量刑過程和結果公開客觀,獲得了社會認可。
一案四表“算”刑期
審判長:被告人,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及量刑申報表你收到沒有?
被告人:收到。
審判長:出示檢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議書,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針對本院送達的量刑情節申報表你符合其中哪項?
被告人:我是初犯,而且是發生在夫妻之間的事情。
……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什麼要說的?
被告人:我沒有想打她,她性格孤僻有些不正常,請法院判得輕一點,我很後悔,很擔心她,我知道錯了,向我老婆認錯。
審判長:經查被告人董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現在宣判如下:被告人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是否要求上訴?
被告人:不上訴。
“這個案子是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檢察院沒有計算家庭糾紛的因素,因此量刑建議比實際判刑多了兩個月。”庭後,審判長宋欽光對記者說。
“我們實行‘一案四表制’,”他拿出四張表,分別是“格爾木市人民法院部分量刑要素參照表”、“格爾木市人民法院量刑情節申報表”、“格爾木市人民法院量刑要素登記表”、“被告人董某故意傷害一案量刑簡表”。
在“量刑要素登記表”裏面清楚寫着,量刑要素:自願認罪,-10%;婚姻家庭糾紛,-20%。而在“量刑簡表”上,則更詳細寫明瞭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及量刑調節比率以及宣告刑。
“有了這4張表,量刑非常清楚準確,經常會出現判一年零七個月,十一個月這樣的刑期,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宋欽光說,“法官的職責就是審查提取所有量刑要素,要極其認真,全面客觀提取所有要素,才能達到公平公正。”
在量刑規範之外,法官還有10%的自由裁量權,當確實感到太輕或太重時可以用,“極少用,依據規定來量刑是比較合適的。”宋欽光說。
實施細則四易其稿
實際上,量刑表上所有的加減要素都來自《格爾木市人民法院量刑程序實施細則及量刑實施細則(試行)》,這是格爾木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及當地具體情況,經4次修改,在2009年8月組織編印的。
在刑庭庭長段青海的辦公室,記者見到4份不同的細則,除了1份已經裝訂成冊的定稿,其他3份均被塗改得面目全非。
“我們在半個月之內改了4次,每次都邀請公檢法司各部門的人員參加座談會提意見。”段青海說。
律師馬啓良是與會人員之一,他針對“被告人符合非監禁刑條件的,可以委託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其他單位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家庭情況、是否具有非監禁刑條件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對是否判處非監禁刑提出明確意見”這一條提出問題:調查報告由誰調取?他認爲由律師調取操作難度比較大,建議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做。
經過商量,在第4稿中便增加了這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委託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其他單位進行調查;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委託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其他單位進行調查。”
這只是一個例子,各方都提出了許多細緻的修改意見。記者看到,第1稿中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賠償總額的70%以上,可以減刑25%,後改成25%至30%;賠償總額的40%以上的,由減刑15%改成15%至20%;賠償總額的40%以下的,由減刑10%改成5%至15%,如此不一而足,不斷改動完善以適應實際操作需要。
該細則制定出來後,也在不斷修改完善。段青海說,格爾木販毒猖獗,一向屬於從嚴打擊的範疇,以前對走私販賣海洛因的以7克爲基準刑,每增加0.8克刑期增加一年,該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感覺太重了,20多克的就可以判二十多年。於是在今年4月,將該款改成每增加0.4克,刑期增加一個月。
量刑公開客觀獲認可
實施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以來,格爾木法院刑庭審理了15種罪名的案件共306件,效果十分明顯,上訴率較試點前降低了40%,當庭宣判率則提高了30%。
馬啓良用“五多”來評價量刑規範化:自首多,立功表現多,主動賠償多,退贓退賠多,服判息訴多。
“當事人和家屬都知道自首和積極賠償可以減刑,除了確無能力,都會積極配合,”馬啓良說,“而且當事人瞭解了量刑情況,對判決結果接受度也比較高,上訴的非常少。這也減輕了執行壓力,更重要的是對構建和諧社會,徹底化解矛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律師的辯護也更加明確了,馬啓良說:“量刑要素就是指揮棒,根據量刑要素進行辯護,針對性強,不像以前辯論帶有一定的盲目性,眉毛鬍子一把抓。”
量刑規範化的推行也極大地保證了陽光審判和法官的廉潔。曾經有交通肇事的案子,當事人家屬找到馬啓良想要判緩刑,“我就給他們講解量刑細則,說這事找院長沒用,找庭長也沒用,只有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纔有機會判緩刑。”馬啓良說。
對於檢察官來說,量刑規範化增加了他們的工作量,“以前只是在起訴書中說明,累犯要從重就可以了,但現在要說明,一年內犯案的累犯加多少刑期,兩年的加多少,五年的加多少,就多了一項證據,要監獄的釋放證明。”格爾木市檢察院的李志娟說。
但她認爲這是值得的:“雖然檢察院和一審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但二審和以後的工作量就大大減少了,總的來說,還是節約了司法資源。2009年以來,檢察院沒有一起因量刑抗訴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