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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無疑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作爲法律運用的主體,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則更加直接關係到公平正義的實現和法律精神的傳播。要承載起社會對法官的期待和希冀,承載起法治進步對法院的要求和希望,要求每一位法官在辦理每一個案件中充滿智慧和良知。
以良知樹立良品,確保個案廉潔公正。法官要去除物慾之累,處事冷靜。有“才”無德的法官,對社會危害更大。如果使用法律的人沒有基本的司法良知,那麼其法學理論功底越深,法學知識和實踐經驗越豐富,就越容易成爲法律帝國裏“監守自盜”的人。史尚寬先生對此有精闢論斷:“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慾之矇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爲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爲虎附翼,助紂爲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爲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爲重要。”因此,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在法制觀念比較薄弱的中國,在各種價值觀念不斷衝突的今天,這對法官的要求其實很高。比起法官職業道德對於法官的意識的外在強制,法官更加需要司法良知的自我意識的內在強制。個案廉潔公正的實現,離不開法官的司法良知,即使社會的觀念不斷受到物質利益的引誘和衝擊,道德規範也面臨巨大考驗,法官還是要以自己內心的確信去守護好法律帝國。以內心的良知確立法官的人文情懷和作公平正義的表率,使得公衆對個案的審判不再存在焦慮不安。
以良品引導良行,增強司法的公信力。法官的良知體現在每一個個案中,也體現在司法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以及法官的一言一行中,依靠自我的良知去指導司法活動中的行爲,同時也以具體的良行檢驗法官的良知。首先要依良知理解法律規則。法律和規則的創設有其侷限性和滯後性,當規定不明確或者留有空白和漏洞時,應當以親民、善良之心探索法律規則的正確含義和其背後蘊含的法律精神。以良知充分釋法析理。當事人或民衆對裁判的法律依據或者對裁判理由往往因爲法律專業性較高,條款術語化強而產生誤解或曲解,因此需要法官以民衆之立場去解釋、說理,克服不耐煩的情緒。解釋法律要用善意的方式,妥善協調各方利益,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依良知嚴格執行規則。不論古今中外,懲惡揚善、維護公正、鐵面無私、秉公執法應該都是民衆對法官期待的應有之意,法官要通過實際行動去迴應和體現這些期待。用良行彌補和創制規則。
以良行共建良俗,堅定崇高的法律信仰。以衆多善良正義的個體行爲建構起行爲原則和風俗,且這種原則和風俗被普遍認可和遵從,這就是法律信仰的傳統和習慣慢慢建立的過程,也是通過司法實現正義的途徑。樹立對法律的信仰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法治文化觀念薄弱的國家更是如此。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奮勇在前。法官首先應當自己信仰法律,然後通過自己的司法行爲,去影響和引導他人,培育公民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而法律信仰也正是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基於對法律的認知和領悟而產生的根植於內心的對法律的高度理性認同。法官因爲對法律的信仰而產生巨大的精神動力,從自身做起,用良知去擺脫潛規則的支配;以自己爲支點,用良行同各種錯誤觀念做鬥爭,承受住各種權力對自己產生的壓力,投身於崇高的司法事業中。如果法官對法律沒有堅定的信仰,不帶頭去崇尚法律,不去執著追求事實真相,而僅僅把法官職業作爲謀生手段,那麼再好的法律規定也是空談。沒有被信仰的法律只不過是僵死的教條,喪失了信仰,道德的城堡遲早會坍塌。
法治從來不是停留在書本上的法律條文和嘴巴上的宣言,而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每一個事件中,留給公民關於法律的思考和價值的引導。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法官不僅僅意味着是一份崇高的職業,更是一份光榮卻又重大的責任。法院的一個小案件或者一個大舉動,都可能成爲法治進程中的一個映照,而承載它的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個法官。因此,如何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拒腐蝕,永不沾”,留待每一位法官去思考和銘記。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