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聲音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賠償委員會由審判員組成,取消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上限,賠償程序向訴訟程序接近,這意味着賠償委員會是一個辦案實體機構而不僅僅是一個決策機構,而且要具體承擔審理職能而不僅僅是算賬理賠的決定職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趙英偉說遼寧法院在全國率先實現賠償機構實體化改造
觀點
讓“質量黑名單”發威
據報道,一系列產品質量問題事件,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工信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三部門近日聯合發文規範工業產品質量企業自我聲明活動,加強對企業自我聲明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文件稱,失信企業將被質檢部門納入質量失信記錄。根據監管部門相關表述,失信企業的後續信貸、財政、出口等經營活動或將受到制約。
質量,就是企業、產品的生命和靈魂,更是終極競爭力。經得起時間考驗的產品,纔是真正的“金字招牌”、是真正的“民牌”和“品牌”。然而,處於轉型期的社會,由於法規還不夠完善,有些企業的噬利性和逐利本能極度膨脹和畸形發展。對此,僅僅滿足於輿論監督和不痛不癢的經濟處罰是不夠的。由國家權威部門出臺“質量黑名單”、動用國家機器對其嚴厲打擊,就顯得很有必要,勢在必行。
畢竟,再牛氣的企業只要上了“質量黑名單”,就要在發展、融資和出口等方面受到嚴格制約,這就等於卡死了“無賴產品”的上升通道,企業肆無忌憚地違法動機和鋌而走險的野蠻心理定能受到震懾。如此“中國製造”曾經的污點將被擦拭乾淨,人們消費的安全感纔會上升。
——雷泓霈(河南省開封市教育局)
短評
自虐式維權不理性
近日,在鄭州市南裹頭黃河灘區,多名來自信陽的施工者挖坑“活埋”自己,進行“自虐式”討薪。
又見自虐式討薪,除了讓人平添幾分心酸外,剩下的就是對這種維權方式的否定態度。因爲,本質上,維權是一個法律命題,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脫離了法治精神與法律意義的維權,不是真維權。其實,對來自信陽的這些施工者而言,雖然項目經理聯繫不上,向工資所涉及的單位要錢,得到的答覆是當初簽訂的合同和加蓋的公章均涉嫌造假,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們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已經被封死。此時,他們既可以尋求警方的調查,也可以訴諸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但是,他們卻執意選擇了挖坑“活埋”自己的極端方式。從根本上說,這種自虐式維權的成因在於“不鬧不解決”的思維。
當然,這種維權方式的形成也與維權者法律意識淡漠、維權成本過高有關。多數討薪農民工接受教育程度有限,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更是一片空白。還有,很多時候,當他們走進政府職能部門尋求幫助時,會遇到“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困擾,這也讓他們覺得維權無望。
如何讓“理性維權”不再成爲農民工享受不起的奢侈品?如何使他們不再成爲非理性維權的犧牲品?已然擺在我們面前。筆者認爲,問題的核心在於要消除當事人“不鬧不解決”的想法。一方面,我們要繼續強化法制宣傳,讓農民工懂法知法;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要深入羣衆,主動出擊,加強預防與監管,確保農民工權益不受侵犯。
——禹海君(廣東省安全生產雜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