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璐報道:證監會日前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計劃引入銷售賬戶監督機構,規範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銷戶等賬戶運作行爲,並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爲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
徵求意見稿指出,銷售機構只負責銷售信息,不直接接觸銷售資金,監督機構應爲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符合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等條件的商業銀行;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應當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原則。